北京市重磅发布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经费管理办法》
时间:2022-04-08 18:22:19作者:来源:浏览量:
来源:北京市财政局
近日,市财政局、市科委、中关村(7.100, -0.19, -2.61%)管委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经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经费管理办法》),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、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。
此次重新修订《经费管理办法》,是本市在全国范围内,率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的重要举措,揭开了新一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序幕。重新修订的《经费管理办法》,明确了经费使用范围和支持对象、各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职责及分工、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、项目(课题)经费管理要求、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以及与其他政策衔接的原则等。
一、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
简化预算编制,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。将原10项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费等3项。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,开展预算编制,无需进行过细测算。下放预算调剂权。针对科研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,允许项目负责人,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。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,调增设备费预算,并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间接费用。
二、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
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。明确将科研财务助理支出、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,项目组(课题)组聘用人员的“五险一金”都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;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。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。间接费用比例由原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20%,提高到不超过30%。对数学、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,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%。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,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。此外,与中央政策相比,《经费管理办法》不按照项目总金额分档核定比例,更大程度破除制度束缚,激发创新活力。
三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
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,要求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,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,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、资金支出、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。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。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,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。要求承担单位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,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、无纸化,让科研人员少跑腿,让数字信息多跑路。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。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殊管理政策,承担单位采用特事特办、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,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。对符合要求的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项目,财政部门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四、取消结余资金使用时限
鼓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,避免突击花钱。放宽结余资金管理,对按要求完成项目(课题)目标,通过验收的,结余资金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,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。同时,《经费管理办法》要求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,结余资金情况要向社会主动公开,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。
《经费管理办法》将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。为确保政策切实落地,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,下一步,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,确保广大科研人员充分了解政策。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,加快清理修订与《经费管理办法》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。加强高校、医疗卫生、农业科技、社会科学等领域与《经费管理办法》政策协调,保障科研经费管理各项改革措施在本市各领域全面落地。
近日,市财政局、市科委、中关村(7.100, -0.19, -2.61%)管委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经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经费管理办法》),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、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。
此次重新修订《经费管理办法》,是本市在全国范围内,率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的重要举措,揭开了新一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序幕。重新修订的《经费管理办法》,明确了经费使用范围和支持对象、各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职责及分工、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、项目(课题)经费管理要求、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以及与其他政策衔接的原则等。
一、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
简化预算编制,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。将原10项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费等3项。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,开展预算编制,无需进行过细测算。下放预算调剂权。针对科研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,允许项目负责人,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。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,调增设备费预算,并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间接费用。
二、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
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。明确将科研财务助理支出、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,项目组(课题)组聘用人员的“五险一金”都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;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。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。间接费用比例由原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20%,提高到不超过30%。对数学、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,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%。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,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。此外,与中央政策相比,《经费管理办法》不按照项目总金额分档核定比例,更大程度破除制度束缚,激发创新活力。
三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
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,要求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,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,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、资金支出、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。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。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,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。要求承担单位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,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、无纸化,让科研人员少跑腿,让数字信息多跑路。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。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殊管理政策,承担单位采用特事特办、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,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。对符合要求的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项目,财政部门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四、取消结余资金使用时限
鼓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,避免突击花钱。放宽结余资金管理,对按要求完成项目(课题)目标,通过验收的,结余资金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,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。同时,《经费管理办法》要求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,结余资金情况要向社会主动公开,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。
《经费管理办法》将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。为确保政策切实落地,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,下一步,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,确保广大科研人员充分了解政策。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,加快清理修订与《经费管理办法》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。加强高校、医疗卫生、农业科技、社会科学等领域与《经费管理办法》政策协调,保障科研经费管理各项改革措施在本市各领域全面落地。